最近有位同事發生嚴重車禍,公司同仁之間發起捐款,反應熱烈,大家都想盡一份力協助這位家境清寒的夥伴,周先生更承諾不管同仁捐多少,他個人也等量捐助。

周先生也在每月一次的經營理念研討中,拋出一個令人深省的議題:同仁發生交通意外是否應該懲處他的主管?或者至少列為主管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?現場就陷入一片沉思之中,久久沒有人能發話...

大家的沉思並不是沒有道理:

  • 交通事故本身就是意外,發生的因素也很多,甚至不一定是當事人的責任,也不是當事人遵守交通規則或者謹慎小心就能夠避免。
  • 世上沒有人希望自己發生交通事故,但是交通事故卻每天發生,最不想發生事故的當事人都不能避免事故的發生,他的主管又如何能避免?
  • 即使是當事人疏忽造成的事故,主管如果沒有犯了管理上的錯誤,為何要被連坐?
  • 交通事故畢竟發生機率極低,在母數不大的情況下,一件事故可能就會令其主管一年的努力都得不到好績效,這樣一來主管的績效好像在賭輪盤,是否失去績效考核的本意?

但是另一方面確實也有積極的意義支持我們這麼做:

  • 若論我們對員工的企業責任,莫大於對其生命的保全了,主管難道不該盡一切努力,並且位這項目標背負管理責任嗎?
  • 如果公司內部能建立共識,使主管比現在更加重視員工的工作安全,不要趕時間、提早出門、確保交通工具的穩妥、確實配戴合格安全帽...等,公司全體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的機會是不是會降得更低?哪怕只是一年降低一件,那可能就是數個家庭的幸福被確保,這一件就值得所有主管負起看似部合理的責任去努力吧?
  • 交通事故雖是意外,但卻是可以被避免的,就像酒醉不要開車,同樣的生氣、鬱悶、精神不好也不要騎車,遲到可以事先打招呼而不要趕...

雖然這個議題在人資制度上實施的難度不低,但是相信不斷挑戰自己突破不可能的信義房屋,大家並不會因為無前例可循、或者「只有我們這麼做」而止步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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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ck蔡祈岩的午餐時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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